
5月31日写了辞职报告,6月30日,领导说现在招不到人,让再上几天班,然
用人单位结算劳动者的工资至2016年7月6日止。依据及理由如下:
劳动者想辞职,只需要依法提前30天(2016年5月31日星期二)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报告〔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自己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继续上班满30天(2016年6月30日星期四),在第31天(2016年7月1日星期五)就可以中止工作。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继续上班4天(2016年7月1日星期五、7月2~3日双休日休息不上班、7月4~6日星期一至星期三),所以劳动者应当实际在2016年7月7日星期四中止工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