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查询2年的记录。
《银行卡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计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计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扩展资料:
《银行卡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借记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使用持卡人预留的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催收债权,催收通知到达持卡人,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终止信用卡业务或停止提供部分类型银行卡业务后,需要重新开办银行卡业务或部分类型银行卡业务的,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报告等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卡管理办法》
可查询2年的记录。
《银行卡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计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计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扩展资料:
《银行卡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借记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使用持卡人预留的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催收债权,催收通知到达持卡人,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终止信用卡业务或停止提供部分类型银行卡业务后,需要重新开办银行卡业务或部分类型银行卡业务的,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报告等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卡管理办法》
推荐于2017-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