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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消防体制改革
我国现行的军政合一的消防体制不知始于何年何月,作为老百姓我们不得而知。我们肯定这一制度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的贡献,肯定广大武警消防官兵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进行消防灭火抢险救灾做出的贡献。广大消防官兵不畏艰险,英勇顽强,敢打敢拼,奋不顾身,忠于人民的精神值得全国人民学习和发扬。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深入,军政合一的消防体制弊端日益显现,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滋生腐败,增加行政成本,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因此说消防体制改革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必须及进列入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
一、现行消防体制的弊端
1、现行的消防体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对消防体制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条文明确办理消防备案、设计文件审核、消防验收、抽查等监督管理的是公安消防机构而不是武警消防部队。第三十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法律并没有授权公安部成立全国统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任命领导干部、招收士兵的武警消防部队。第三十七条明确“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法律并没有赋于公安消防队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的职责。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国家对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消防队的职责定位是明确的,对公安消防队的组建主体也是明确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不是公安部。因此说现行的消防体制不符合消防法,导致地方政府有责无权。
2、军政合一的消防体制违背现代行政管理原则,违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改革的精神,特别是违背“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精神。现在的消防体制是两不像,说是军队他在搞行政审批和管理,说是行政机关,扛军衔,穿军装,门口站着岗。人们说行政机关门难进,脸难看,消防部队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军队管理方式,人民对消防部队的规章制度知之甚少,他的审批程序、办结时限、联系方式又不对外公布,人民到消防部队办事很困难。部分军官作风粗暴,象旧社会的军阀,群众不敢问、不能问,动则吼喊、训斥,办事随心所意。整个风气就是重审批、重监管,缺少最基本的服务意识。消防部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关键的问题就是这种不合理的体制,军事管理下的规章制度不公开,不透明,增加群众办事的难度。地方政府管不了,上级管不到,社会不好监督,使之纪律与作风放纵,滋长了部分军官的霸气、傲气,败坏了政府和军队的形象。
3、现行的军政合一消防体制是消防部队集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于一身,高度的权力集中,必然导致高度的腐败。有的基层军官吃、拿、卡、要,推销防消器材,包揽消防工程,坑害企业,影响发展。有的高层官员插手工程建设,利用行政审批、招兵提干敛财。更有卖官鬻爵搞腐败者。因为这种军政合一的体制是地方党委、政府没有人事权不能管,上级机关不知情不易管。导致腐败之风日盛。消防部队已不是一块净土,可能也有几个谷俊山只是今日没揪出来罢了。
4、增加行政成本,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从行政成本方面看,供养一个军官,要比同级别的公务员费用高的多。显而易见,现行的消防体制大大增加了消防行政成本。人民有权利质问政府,消防工作固然很重要,但是有没有必要养那么多的消防校官、将官?古今中外是否有先例?是否就是自古华山一条路?人民花费了大量的钱财,却给自己办事带来了不便,这些钱花的值不值?请党和政府深思。
二、关于消防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消防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及时性。现实的问题表明消防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刻,而不是讨论改不改的问题,。消防体制改革早改早受益,晚改损失大。党中央、国务院,特别是公安部,要高度重视消防体制改革,及早将消防体制改革列入议事日程,落实改革责任人,成立专门机构,统筹安排,顶层设计,搞出方案,征求意见,务求合理合法,尽快付诸实施。
2、改革的原则建议为:取消军政合一的消防体制,还权与政。公安部应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将消防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的权力从武警消防部队转交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撤消武警消防部队,保留公安部消防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纳入地方政府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地方财政供养。实行职业消防队员制,提高消防队员素质。参照国家地震救援队和矿山救护队的作法,这种方案应该是可行的。这样的改革有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有利于消防行政审批公开透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遏制消防领域的腐败,降低消防行政管理成本,有利于公安消防队减少社会干扰,提高战斗力。
我国现行的军政合一的消防体制不知始于何年何月,作为老百姓我们不得而知。我们肯定这一制度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的贡献,肯定广大武警消防官兵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进行消防灭火抢险救灾做出的贡献。广大消防官兵不畏艰险,英勇顽强,敢打敢拼,奋不顾身,忠于人民的精神值得全国人民学习和发扬。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深入,军政合一的消防体制弊端日益显现,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滋生腐败,增加行政成本,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因此说消防体制改革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必须及进列入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
一、现行消防体制的弊端
1、现行的消防体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对消防体制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条文明确办理消防备案、设计文件审核、消防验收、抽查等监督管理的是公安消防机构而不是武警消防部队。第三十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法律并没有授权公安部成立全国统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任命领导干部、招收士兵的武警消防部队。第三十七条明确“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法律并没有赋于公安消防队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的职责。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国家对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消防队的职责定位是明确的,对公安消防队的组建主体也是明确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不是公安部。因此说现行的消防体制不符合消防法,导致地方政府有责无权。
2、军政合一的消防体制违背现代行政管理原则,违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改革的精神,特别是违背“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精神。现在的消防体制是两不像,说是军队他在搞行政审批和管理,说是行政机关,扛军衔,穿军装,门口站着岗。人们说行政机关门难进,脸难看,消防部队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军队管理方式,人民对消防部队的规章制度知之甚少,他的审批程序、办结时限、联系方式又不对外公布,人民到消防部队办事很困难。部分军官作风粗暴,象旧社会的军阀,群众不敢问、不能问,动则吼喊、训斥,办事随心所意。整个风气就是重审批、重监管,缺少最基本的服务意识。消防部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关键的问题就是这种不合理的体制,军事管理下的规章制度不公开,不透明,增加群众办事的难度。地方政府管不了,上级管不到,社会不好监督,使之纪律与作风放纵,滋长了部分军官的霸气、傲气,败坏了政府和军队的形象。
3、现行的军政合一消防体制是消防部队集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于一身,高度的权力集中,必然导致高度的腐败。有的基层军官吃、拿、卡、要,推销防消器材,包揽消防工程,坑害企业,影响发展。有的高层官员插手工程建设,利用行政审批、招兵提干敛财。更有卖官鬻爵搞腐败者。因为这种军政合一的体制是地方党委、政府没有人事权不能管,上级机关不知情不易管。导致腐败之风日盛。消防部队已不是一块净土,可能也有几个谷俊山只是今日没揪出来罢了。
4、增加行政成本,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从行政成本方面看,供养一个军官,要比同级别的公务员费用高的多。显而易见,现行的消防体制大大增加了消防行政成本。人民有权利质问政府,消防工作固然很重要,但是有没有必要养那么多的消防校官、将官?古今中外是否有先例?是否就是自古华山一条路?人民花费了大量的钱财,却给自己办事带来了不便,这些钱花的值不值?请党和政府深思。
二、关于消防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消防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及时性。现实的问题表明消防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刻,而不是讨论改不改的问题,。消防体制改革早改早受益,晚改损失大。党中央、国务院,特别是公安部,要高度重视消防体制改革,及早将消防体制改革列入议事日程,落实改革责任人,成立专门机构,统筹安排,顶层设计,搞出方案,征求意见,务求合理合法,尽快付诸实施。
2、改革的原则建议为:取消军政合一的消防体制,还权与政。公安部应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将消防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的权力从武警消防部队转交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撤消武警消防部队,保留公安部消防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纳入地方政府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地方财政供养。实行职业消防队员制,提高消防队员素质。参照国家地震救援队和矿山救护队的作法,这种方案应该是可行的。这样的改革有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有利于消防行政审批公开透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遏制消防领域的腐败,降低消防行政管理成本,有利于公安消防队减少社会干扰,提高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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