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签定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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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签定的文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看当事人的在职情况,以及单位的处理情况。
当事人作为单位的代表,其所签的法律文书,实际上就是一个代理权的约束:
一、如果当事人尚未办理离职手续,单位也未明确停止当事人行使职务的权力和义务,那么当事人按照自己的职责,签订文书,该文书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如果当事人虽然尚未办理离职手续,单位已经明确停止当事人行使职务的权力和义务,那么当事人不应该擅自签订文书,但当事人签订的文书对外依然是有法律效力的。单位如果没有提前明确对第三方声明,该文书不能对抗第三方。但单位可以追究当事人侵权责任。
三、如果当事人已经办理离职手续,依然擅自签订文书,该文书对单位没有约束力,由当事人承担责任,除非单位事后给予认可。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和第64条第2款都规定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代理只有在代理权权限范围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当事人作为单位的代表,其所签的法律文书,实际上就是一个代理权的约束:
一、如果当事人尚未办理离职手续,单位也未明确停止当事人行使职务的权力和义务,那么当事人按照自己的职责,签订文书,该文书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如果当事人虽然尚未办理离职手续,单位已经明确停止当事人行使职务的权力和义务,那么当事人不应该擅自签订文书,但当事人签订的文书对外依然是有法律效力的。单位如果没有提前明确对第三方声明,该文书不能对抗第三方。但单位可以追究当事人侵权责任。
三、如果当事人已经办理离职手续,依然擅自签订文书,该文书对单位没有约束力,由当事人承担责任,除非单位事后给予认可。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和第64条第2款都规定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代理只有在代理权权限范围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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