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后怎么办
如无特殊约定,则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为婚前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案例:
岳父岳母出资买房 女婿起诉离婚争房产败诉
婚前由岳父母出钱买的房屋登记在女婿名下,女婿起诉离婚时要求确认该房归他所有。顺义法院认定房屋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产折款。
肖先生诉称,妻子聂女士对公婆不孝,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离婚,要求认定其名下的顺义区一套房屋属于他婚前个人财产。
聂女士同意离婚,但涉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她父母,结婚前将房屋登记在肖先生名下,是因肖先生有稳定工作可以办理贷款。
婚后,她父母又出资16万元帮他们还清房贷。她认为涉诉房屋产权人应为她父母。
法院查明,2007年1月5日,肖先生购买涉诉房产,总价36万元。当日,聂女士的父母支付首付款15万元,肖先生随后将房屋抵押至银行贷款21万 元。2008年5月21日,由聂女士父母出资16万元,肖先生和聂女士出资2.9万余元,将房屋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
法院最终判决肖先生和聂女士离婚,涉 诉房屋归聂女士所有,聂女士给付肖先生房产折款11万余元。
2016-12-02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