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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核准名称
时间:1-3个工作日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资料
时间:5-15个工作日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 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时间:1-3个工作日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资料
时间:5-15个工作日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 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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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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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2、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等。各地人民政府对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住所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类的,应当承诺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使用证明应当载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及门牌号码。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营者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政务网站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应当核定为个人经营。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台湾农民”字样。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2、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等。各地人民政府对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住所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类的,应当承诺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使用证明应当载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及门牌号码。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营者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政务网站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应当核定为个人经营。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台湾农民”字样。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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