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下qq,msn,微信,飞信等电子通讯工具传输的信息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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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32a6e32d9
2017-07-31 · TA获得超过2.3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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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微信,飞信等电子通讯工具传输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属于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起诉的当事人本人,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律猫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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