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债权转让会计分录需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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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 毕业于财经类211高校,致力于财经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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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债权转让会计分录:不考虑甲乙之间原先有没有债务、金额是多少,借:其他应收款--丙
贷:其他应收款--甲
如果原先甲乙之间有债权债务,可以抵销。
一,债权投资的会计分录  
借:债权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含交易费用)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可借可贷)  
确认利息:  
借:应收利息/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双面)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与购入时相反)  
贷:投资收益  
收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二,作为现代商业社会一种重要资金融通手段,债权的地位举足轻重,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资产证券化等等都是以债权作为价值载体,实现权利人资产变现。债权资产的流通通过转让完成,相较物权转让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债权并无表征权利变动的公示手段,更加私密、封闭,且债权让与中还涉及第三人利益(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更为复杂。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让与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债权转让合同是诺成性的,合同一旦成立,受让人即取得债权。徐涤宇教授在《<合同法>第80条(债权让与通知)评注》中写到,“债权由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的效果乃因让与合同的生效而当然发生,债权让与合同一旦生效,债权即由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通知仅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所谓的“合同发生说”。从《合同法》80条文义上理解,通知也与受让人是否取得债权无关,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无关,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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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 有什么不懂的尽管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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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考虑甲乙之间原先有没有债务、金额是多少
借:其他应收款--丙
贷:其他应收款--甲
如果原先甲乙之间有债权债务,可以抵销。
特别提醒:
1、会计上是这样做的,税务上通不过。虽然你有转让协议。
通不过主要是因为:税务上怕你不开发票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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