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交车刹车后乘客摔倒后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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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公交车为避让骑车人紧急刹车,导致乘客赵女士摔成残疾。为此,赵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杨浦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赵女士各类损失共计76757.1元。
去年8月14日上午,赵女士乘坐841路公交车外出。当车辆行驶到殷行路军工路路口时,遇到一辆正常穿越马路的自行车,公交车遂紧急刹车,并导致正走向后车厢空座位的赵女士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她的第4腰椎压缩性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赵女士因事故遗留腰部酸痛,腰部活动受限,活动度丧失10%以上(未达25%),构成十级伤残。
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赵女士于今年6月5日起诉到法院,她认为,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公交公司则表示,赵女士在车辆启动后仍在车厢中走动,自身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搭乘公交车,公交公司在提供客运服务的同时,应当一并提供安全保障。事发时公交车避让的是正常穿越马路的自行车,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是其对路况注意不够、车速控制不当造成。赵女士因车辆紧急刹车摔倒受伤,公交公司负有过错,应当就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以上宣判。
去年8月14日上午,赵女士乘坐841路公交车外出。当车辆行驶到殷行路军工路路口时,遇到一辆正常穿越马路的自行车,公交车遂紧急刹车,并导致正走向后车厢空座位的赵女士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她的第4腰椎压缩性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赵女士因事故遗留腰部酸痛,腰部活动受限,活动度丧失10%以上(未达25%),构成十级伤残。
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赵女士于今年6月5日起诉到法院,她认为,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公交公司则表示,赵女士在车辆启动后仍在车厢中走动,自身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搭乘公交车,公交公司在提供客运服务的同时,应当一并提供安全保障。事发时公交车避让的是正常穿越马路的自行车,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是其对路况注意不够、车速控制不当造成。赵女士因车辆紧急刹车摔倒受伤,公交公司负有过错,应当就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以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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