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个人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可以不填。
给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可以空着,如开具发票单笔销售额超过万元,可以填写身份证号码。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如实填写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及单位全称,购货方无纳税人识别号和单位名称的,纳税人识别号可填写15个“0”,单位名称应填写购买人个人名字。
经营业务依法向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面上的购货方(纳税识别号)栏无需填写相应信息,只需填写购货方名称(受票人个人的姓名)。
扩展资料: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17位、18或者20位码(字符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纳税人代码为15位,其中:1—2位为省、市代码,3—6位为地区代码,7—8位为经济性质代码,9—10位行业代码,11—15位为各地自设的顺序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人识别号
约定俗成的做法是给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为,如开具发票单笔销售额超过万元,可以填写身份证号码。
具体做法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规定,各个地方规定各不同。这里找到一个广东省的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如实填写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及单位全称,购货方无纳税人识别号和单位名称的,纳税人识别号可填写15个“0”,单位名称应填写购买人个人名字。
给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可以空着,如开具发票单笔销售额超过万元,可以填写身份证号码。
国税总局2017第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公告里不包括个人。根据以上规定,给企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一般只要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就可以。特殊行业,比如建安、房地产、货运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