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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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十三五”期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
1、①大气环境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2、水环境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十三五”时期是遏制污染物排放增量、实现总量减排及环境质量改善的关键时期,对减排体系设计、减排技术、环境监管的有效性及各类政策工具的应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议在“十二五”工作的基础上,要在“十三五”减排政策顶层设计上下大力气,取舍破立,逐步实现以下五个方面的改革。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区域性污染物、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地区总氮、重点地区总磷。

2023-07-19 广告
各个地方要求不一样,提供几个国家层面上的吧。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区域性污染物、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地区总氮、重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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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地方要求不一样,提供几个国家层面上的吧。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区域性污染物、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地区总氮、重点地区总磷。
(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对沿海56个城市及29个富营养化湖库实施总氮总量控制,总磷超标的控制单元以及上游相关地区实施总磷总量控制。)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区域性污染物、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地区总氮、重点地区总磷。
(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对沿海56个城市及29个富营养化湖库实施总氮总量控制,总磷超标的控制单元以及上游相关地区实施总磷总量控制。)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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