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忙分析一下婚姻法案例
一共两个案例,希望各位帮忙分析一下,给点意见。不过要在明晚之前~~拜托啦一,财产继承陈大明与肖志英于2001年1约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陈大明200...
一共两个案例,希望各位帮忙分析一下,给点意见。不过要在明晚之前~~拜托啦
一,财产继承
陈大明与肖志英于2001年1约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陈大明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陈大明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陈大明劝肖志英辞去工作安度晚年,肖志英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陈大明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肖志英认为陈大明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先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陈大明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踢出要求陈大明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陈大明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陈大明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肖志英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肖志英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问:(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肖志英提出的要陈大明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二,遗产继承~
甲有一栋三层的小洋楼,一辆小汽车,十八万元的银行存款,其他金银首饰等若干价值二十万元。甲生前数份遗嘱。一份将小洋楼留给小女儿乙的遗嘱经过遗嘱并且经过了公证。一份将小汽车赠给昔日女战友丙的遗嘱。银行存款由乙、大女儿丁按1:2的比例分。临死前几天,甲见丁住房紧张,又立下遗嘱将小洋楼二层给丁居住。死前一天,又口头许诺将银行存款拿出二万元给丁的女儿上学用,当时病房有护士戊、丁极其女儿(已15岁)、丁的合伙人庚、辛等在场见证。本案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
还有一个,之前的两个不用了。解答这一题就好:我国传统婚姻观念、制度和习俗等有无可为现今借鉴之内容?请试举几个例子详细论述之。 展开
一,财产继承
陈大明与肖志英于2001年1约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陈大明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陈大明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陈大明劝肖志英辞去工作安度晚年,肖志英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陈大明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肖志英认为陈大明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先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陈大明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踢出要求陈大明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陈大明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陈大明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肖志英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肖志英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问:(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肖志英提出的要陈大明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二,遗产继承~
甲有一栋三层的小洋楼,一辆小汽车,十八万元的银行存款,其他金银首饰等若干价值二十万元。甲生前数份遗嘱。一份将小洋楼留给小女儿乙的遗嘱经过遗嘱并且经过了公证。一份将小汽车赠给昔日女战友丙的遗嘱。银行存款由乙、大女儿丁按1:2的比例分。临死前几天,甲见丁住房紧张,又立下遗嘱将小洋楼二层给丁居住。死前一天,又口头许诺将银行存款拿出二万元给丁的女儿上学用,当时病房有护士戊、丁极其女儿(已15岁)、丁的合伙人庚、辛等在场见证。本案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
还有一个,之前的两个不用了。解答这一题就好:我国传统婚姻观念、制度和习俗等有无可为现今借鉴之内容?请试举几个例子详细论述之。 展开
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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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点自己的意见
(1)司法实践中是以当事人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题目意思,应该是不属于婚内共同财产的,不能分割。
(2)不能。《婚姻法》规定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继承、遗赠取得的财产,但当事人指定夫妻一方继承、遗赠的除外。所以属于陈大明的个人财产。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未做出离婚判决前或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人夫妻关系继续存续。期间,肖志英继承的遗产当然为共同财产。
(4)不应支持。《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离婚时,一方给与另一方经济帮助仅限于对方有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肖志英辞去工作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后果应由自己承担,而不能成为请求经济帮助的理由。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冲突的,以最后公正的遗嘱为准。小洋楼应按公正的遗嘱处理,即由乙继承。遗赠丙的遗嘱合法有效,即小汽车由丙接受遗赠、银行存款由乙丁按比例继承。其他金银首饰也由甲的合法继承人——乙、丁继承。 至于甲的口头遗嘱效力问题,《继承法》要求口头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人签字及具体的时间日期,案例中的四名见证人,其中丁女儿、丁的合伙人都是丁继承的利害关系人,为法定的不具见证效力的人,此口头遗嘱因形式不合法而无效。
(1)司法实践中是以当事人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题目意思,应该是不属于婚内共同财产的,不能分割。
(2)不能。《婚姻法》规定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继承、遗赠取得的财产,但当事人指定夫妻一方继承、遗赠的除外。所以属于陈大明的个人财产。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未做出离婚判决前或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人夫妻关系继续存续。期间,肖志英继承的遗产当然为共同财产。
(4)不应支持。《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离婚时,一方给与另一方经济帮助仅限于对方有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肖志英辞去工作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后果应由自己承担,而不能成为请求经济帮助的理由。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冲突的,以最后公正的遗嘱为准。小洋楼应按公正的遗嘱处理,即由乙继承。遗赠丙的遗嘱合法有效,即小汽车由丙接受遗赠、银行存款由乙丁按比例继承。其他金银首饰也由甲的合法继承人——乙、丁继承。 至于甲的口头遗嘱效力问题,《继承法》要求口头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人签字及具体的时间日期,案例中的四名见证人,其中丁女儿、丁的合伙人都是丁继承的利害关系人,为法定的不具见证效力的人,此口头遗嘱因形式不合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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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婚前个人财产 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房子是陈的儿子遗嘱明确指出由陈继承,属于陈的个人财产。
3、肖的父亲去世没有指明将古画留给肖一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因肖没有经济来源,婚姻法规定夫妻有抚养的义务,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其他几份不冲突的都有效 将小洋楼二层给丁居住。但所有权是甲的小女儿 最后一份口头遗嘱无效 因为见证人必须是2个或2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 丁及其女儿 还有丁的合伙人 都属于利害关系人。
2.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房子是陈的儿子遗嘱明确指出由陈继承,属于陈的个人财产。
3、肖的父亲去世没有指明将古画留给肖一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因肖没有经济来源,婚姻法规定夫妻有抚养的义务,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其他几份不冲突的都有效 将小洋楼二层给丁居住。但所有权是甲的小女儿 最后一份口头遗嘱无效 因为见证人必须是2个或2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 丁及其女儿 还有丁的合伙人 都属于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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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答案:不可以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答案:不可以
(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个人财产
(4)对肖志英提出的要陈大明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答案:如果你有劳动能力,应该不会帮助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答案:不可以
(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个人财产
(4)对肖志英提出的要陈大明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答案:如果你有劳动能力,应该不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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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不分割
2.因遗嘱有指定继承人,不可分割!
3.肖父的收藏古画没有遗嘱,属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
4.肖志英岁起诉离婚,但感情并未真的破裂,法院或支持
2.因遗嘱有指定继承人,不可分割!
3.肖父的收藏古画没有遗嘱,属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
4.肖志英岁起诉离婚,但感情并未真的破裂,法院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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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哇,这个跟我们的试卷题目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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