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票税点的问题
请问大家我付货款的时候填了两张报销单,一张是货款一张是按对方要求付的6个点的税钱,那我付的货款是不是可以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然后付的6个点的税(如果开票也按照6个...
请问大家我付货款的时候填了两张报销单,一张是货款一张是按对方要求付的6个点的税钱,那我付的货款是不是可以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然后付的6个点的税(如果开票也按照6个点开的)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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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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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含税金额/(1+税率)*税率,这个是税额的计算公式;现在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的点数,有3%,6%,10%和16%的,各行各业不相同;
2、增值税不含税价的甲酸公式为:含税金额/(1+税率),也可以为含税金额-税额;
192元加收8.5个税点,得出税额是192X0.085=16.32, 最后的结果是192+16.32=208.32元。因此因收客户208.32元。
扩展资料
征税起点
对课税对象起始征税的数额,又称征税起点。
各国早期的税收制度,一般没有起征点的规定,如人头税。随着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公平税负原则的提出,各国的税收制度才开始规定起征点。
根据起征界限对象的不同,起征点分为起征价额和起征税额。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价额;
以应征税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税额。根据起征界限的数额不同,起征点又可分为幅度起征点和额度起征点。
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只规定一定幅度作为开始征税起点的,称为幅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规定具体数额作为开始征税的起点的,称为额度起征点。
课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额征税,即连同起征点以下的部分都要按规定税率征税。假定营业税法规定对工商业户征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收入 200元。
某工商业户月销售收入不足200元,则不征税;月销售收入为250元,那么,就应根据250元依规定的税率计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
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物价、消费水平不同等情况,中国1984年试行的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把起征点规定为一个统一的幅度:
①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200~400元;
②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额120~200元;
③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在这个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再确定本地区营业税的具体起征点。
2、增值税不含税价的甲酸公式为:含税金额/(1+税率),也可以为含税金额-税额;
192元加收8.5个税点,得出税额是192X0.085=16.32, 最后的结果是192+16.32=208.32元。因此因收客户208.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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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起点
对课税对象起始征税的数额,又称征税起点。
各国早期的税收制度,一般没有起征点的规定,如人头税。随着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公平税负原则的提出,各国的税收制度才开始规定起征点。
根据起征界限对象的不同,起征点分为起征价额和起征税额。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价额;
以应征税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税额。根据起征界限的数额不同,起征点又可分为幅度起征点和额度起征点。
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只规定一定幅度作为开始征税起点的,称为幅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规定具体数额作为开始征税的起点的,称为额度起征点。
课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额征税,即连同起征点以下的部分都要按规定税率征税。假定营业税法规定对工商业户征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收入 200元。
某工商业户月销售收入不足200元,则不征税;月销售收入为250元,那么,就应根据250元依规定的税率计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
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物价、消费水平不同等情况,中国1984年试行的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把起征点规定为一个统一的幅度:
①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200~400元;
②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额120~200元;
③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在这个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再确定本地区营业税的具体起征点。
追问
那我做付的税点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呢?我不是很懂这个税点怎么做账,我看到我师傅做的财务费用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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