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中引用他人歌词侵犯版权吗?
不算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第22条规定了12种情节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而且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保证,所引用的他人歌词必须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几句歌词构成作品的障碍在于,歌词常常因篇幅太小而缺乏独创性因此不受保护,比如「我们的爱」副歌第一句:"我们的爱",除了篇幅太小,且因为这种句式经常使用而进入公有领域,就因此不具有独创性,即使引用,也不构成侵权。
假设,引用歌词过多,且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这涉及到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的理解: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从法条可以看出,引用歌词加入自己创作的歌词中,并非在于介绍,评论,也并不在于说明某一问题,因此初步判断应该构成侵犯原词作者的著作权。如果一首歌均由他人具有高度识别性的歌词构成,比如古巨基的「劲歌金曲」。这构成著作权法的汇编作品,因为其编排具有独创性,因此构成演绎作品,但其行使著作权应受到原词曲作者的同意。
但这时候仍需强调,具有高度识别性的歌词并不意味着天然即具有独创性而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