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跪求各位大侠 论案说法3个问题 45
案例一:王五诉张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07年12月,张三向李四借款60万,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来,李四担心到期不能收回借款,就要求张三提供担保,张三遂将其名下的碧心苑5...
案例一:王五诉张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07年12月,张三向李四借款60万,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来,李四担心到期不能收回借款,就要求张三提供担保,张三遂将其名下的碧心苑5幢5层B室房屋一套抵押给李四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年10月24日,张三与王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三将碧心苑5幢5层B室售与王五,总价款80万元,该房屋于2008年12月1日前交付使用。按双方合同约定,王五先向张三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8万元,其余部分等房屋交付以后补缴。两日后,王五交付28万元给张三。张三于2008年12月15日通知王五办理房屋交接验收手续,但王五以其迟延交付为由未去办理。现在,王五诉至法院,称该合同未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请求判令其与张三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张三返还其已付购房款人民币28万元并承担至还款日的利息损失。需要说明的是,2008年11月2日该房屋的抵押登记已被注销。
问:
1、 王五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法院支持?即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2、 王五是否可以张三迟延交付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二:成明遗产继承纠纷
成明、刘兰是夫妻。2009年3月成明因脑溢血突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明,成、刘二夫妇共有财产60万元,另外,成明生前曾立有遗嘱 ,指明在其死后,将其遗产中10万元由其孙成鹏继承。成刘夫妇有子女三人。长子成健于1998年因病死亡,成健与其妻生有一女成盈。成、刘夫妇一直住在成健家,丧偶儿媳卢荣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次子成强于2000年5月因车祸丧生,成强与其妻周梅有一子成鹏。长女成敏与其夫赵毅没有婚生子女,仅有一养女赵姗。2009年4月,关于成明的遗产众人陷入纠纷。 问:成明的遗产应如何划分? 请说明具体分配情况和法律依据。
案例三:恋爱婚姻财产纠纷
2008年,陈奕和王璐相识并恋爱。陈奕家中富裕,当时其家人已为其结婚准备好一套260平米价值430万的婚房,产权登记证上显示为陈奕所有。3个月后,陈奕提议结婚。当时王璐刚过了19周岁生日还不到1个月,为了与他结婚,王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婚后5个月,王璐忍受不了陈奕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请问:
1、法院可以受理王璐的离婚请求吗?
2、王璐能否分割陈奕的财产? 展开
2007年12月,张三向李四借款60万,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来,李四担心到期不能收回借款,就要求张三提供担保,张三遂将其名下的碧心苑5幢5层B室房屋一套抵押给李四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年10月24日,张三与王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三将碧心苑5幢5层B室售与王五,总价款80万元,该房屋于2008年12月1日前交付使用。按双方合同约定,王五先向张三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8万元,其余部分等房屋交付以后补缴。两日后,王五交付28万元给张三。张三于2008年12月15日通知王五办理房屋交接验收手续,但王五以其迟延交付为由未去办理。现在,王五诉至法院,称该合同未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请求判令其与张三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张三返还其已付购房款人民币28万元并承担至还款日的利息损失。需要说明的是,2008年11月2日该房屋的抵押登记已被注销。
问:
1、 王五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法院支持?即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2、 王五是否可以张三迟延交付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二:成明遗产继承纠纷
成明、刘兰是夫妻。2009年3月成明因脑溢血突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明,成、刘二夫妇共有财产60万元,另外,成明生前曾立有遗嘱 ,指明在其死后,将其遗产中10万元由其孙成鹏继承。成刘夫妇有子女三人。长子成健于1998年因病死亡,成健与其妻生有一女成盈。成、刘夫妇一直住在成健家,丧偶儿媳卢荣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次子成强于2000年5月因车祸丧生,成强与其妻周梅有一子成鹏。长女成敏与其夫赵毅没有婚生子女,仅有一养女赵姗。2009年4月,关于成明的遗产众人陷入纠纷。 问:成明的遗产应如何划分? 请说明具体分配情况和法律依据。
案例三:恋爱婚姻财产纠纷
2008年,陈奕和王璐相识并恋爱。陈奕家中富裕,当时其家人已为其结婚准备好一套260平米价值430万的婚房,产权登记证上显示为陈奕所有。3个月后,陈奕提议结婚。当时王璐刚过了19周岁生日还不到1个月,为了与他结婚,王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婚后5个月,王璐忍受不了陈奕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请问:
1、法院可以受理王璐的离婚请求吗?
2、王璐能否分割陈奕的财产?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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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 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 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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