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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退款。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扩展资料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参考资料来源: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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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居民室温16℃(含16℃)至18℃的,按日标准热费的30%退赔;居民室温14℃(含14℃)至16℃的,按日标准热费的50%退赔;室温低于14℃的,全额退赔热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家介绍,《新条例》退费公示并不复杂:日标准热费=市民应该交纳的总热费÷183天。 居民室温低于18℃时,应第一时间告知供热单位。接到告知10个小时内,供热单位需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从告知供热单位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如双方对室温测量有异议,则由供热主管部门在用户投诉24小时内免费测量室温。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有“三联单”记录凭证,记录测量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等信息,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测温记录市民签字才算数 供热期室温不达标,以前都是市民“求”供热公司测温。《新条例》施行后,供热单位必须建立用户室温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今年供热期,市民可留意是否有人上门定期测温。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家介绍,我市具体的供热条例出台时,是在省条例为大原则下的细化条例,不会与之相冲突。 按照《新条例》,市民在今年供热期还应要求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作为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热户供热一个或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供热单位应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如供热单位不公示,用户可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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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测试温度。
第二步。拿着相关的材料进行投诉。
第三步。他们会上门帮你确认和维护。
如果维护好了。就没问题了。要是没维护好。你还想退取暖费那样的话老麻烦了。我家也曾经遇到和你一样的问题。
最后只能维护一下温度提高一点就了事了。
第二步。拿着相关的材料进行投诉。
第三步。他们会上门帮你确认和维护。
如果维护好了。就没问题了。要是没维护好。你还想退取暖费那样的话老麻烦了。我家也曾经遇到和你一样的问题。
最后只能维护一下温度提高一点就了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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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可以找物业,再有就是投诉,最好多联系几家一块找物业,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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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但可以找有关部门测温,供暖期结束后可以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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