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欠条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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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又称白条;指的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或欠物时写给对方具有的凭证性的应用文体。具有法律效力的欠条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清晰的表达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即不要明确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主体是自然人为时,应该核对其姓名是否与身份证件的姓名一致,最好在欠条上抄录其身份证号码;主体为法人单位时,应盖上单位的公章。
2、金额及单位要明确,涉及金额应中文大写字体,分比明确用百分比、千分比等。
3、要清楚表达,以免产生歧义,且要明确归还的日期,如有利息,要明确利息年利率,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有担保人的也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信息;如果有违约金的约定,也应该在欠条中明确注明。
4、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yanwei927
2022-06-27 · TA获得超过2748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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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欠条范本

欠条

因买到某某某(身份证号:0000)的某某产品,总价款10万元(拾万元整),已付9万元(玖万元整),尚欠1万元(壹万元整),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付清,每拖延一天,愿意按照每日多少利息支付。

此欠条同时具有法律效益及依据,立此为据。

欠款人(签名):某某某 (此处应加印指纹)  身份证号:0000   

某年某月某日

公司欠条范本

欠条

我公司(公司名称),法人代表:某某某,公司某某部门欠某某商户(或客户)什么费用(明细见附件),负责人:某某,共计多少元,大写多少元整。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付清,每拖延一天,愿意按照每日多少利息支付。

此欠条同时具有法律效益及依据,特立此欠条为据。

欠款单位:某某某公司(此处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财务印章: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日期:

欠条的格式与注意事项

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主体、客体、内容),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一、主体

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签字,最好是按上指纹。;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二、客体

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应阿拉伯数字标注后再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三、内容

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四、一式两份

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盖章,但现实中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

扩展资料:

货款欠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度百科-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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