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国际商法?
1、我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我国汽车的合同,贸易术语采用了FOB广州港。当货物装运时发生意外,--辆汽车在吊装过程中摔下,掉落在货船的甲板上,造成损坏。所有货物装...
1、我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我国汽车的合同,贸易术语采用了FOB广州港。当货物装运时发生意外,- -辆汽车在吊装过程中摔下,掉落在货船的甲板上,造成损坏。所有货物装船完毕后,船长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并注明:除一辆汽车由于装船过程中出现损坏外,其他货物表面良好。甲公司也于当日向乙公司发出了装船通知。货物三周后到达美国。当乙公司提货时,发现除了提单表明受到损坏的汽车外,其他汽车的表面由于在货舱内互相碰撞而出现多处刮痕、变形等损坏。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请问:如何处理?
2、2011 年9月20日,中国江苏南通兰氏集团公司向马来西亚某公司预售一批原材料,电文称:“兹发价: 5万吨- -级木材,每吨单价为20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11/12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9月28日接到马来西亚回电,“你方9月20日电接受”。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兰氏公司不利,因此,兰氏公司与美国- "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
请问兰氏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展开
请问:如何处理?
2、2011 年9月20日,中国江苏南通兰氏集团公司向马来西亚某公司预售一批原材料,电文称:“兹发价: 5万吨- -级木材,每吨单价为20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11/12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9月28日接到马来西亚回电,“你方9月20日电接受”。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兰氏公司不利,因此,兰氏公司与美国- "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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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瑶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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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是: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的学科,既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也不同于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国家间的联系和依赖日益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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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国际商法,国际商法也是国际上的商业,这个法律,所以说要想这个通读国际商法的话,那也是要下一番苦啊,我才能这个学会学会这个学会这个学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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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是: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的学科,既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也不同于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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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根本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行为顾名思义与利益有关,营利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征,如商主体身份之确立、商行为之界定、商活动之目的及商立法和司法原则,无不与营利有关,商法的制度也亦如此。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调整对象上区别于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确定的,它仅适用于履行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说,仅适用于商行为。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商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法,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作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商法规范本身必须及时反映现实商事交易活动之所需求,商事交易的内容和形式都是发展变化的,因而商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其修改更为频繁。
4、商法的公法性大陆法系国家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商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本质上应该属于私法,但里面含有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
5、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最初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因此,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商法主要是一种跨国商事交易习惯和惯例,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中世纪。后来各国都制定了国内法,国内法的制定对国际贸易产生了一定的阻碍,20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趋势加强,商法国际化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导致下列结果,国际商事立法得以加强,各国的国内法与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
商法的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根本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行为顾名思义与利益有关,营利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征,如商主体身份之确立、商行为之界定、商活动之目的及商立法和司法原则,无不与营利有关,商法的制度也亦如此。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调整对象上区别于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确定的,它仅适用于履行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说,仅适用于商行为。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商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法,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作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商法规范本身必须及时反映现实商事交易活动之所需求,商事交易的内容和形式都是发展变化的,因而商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其修改更为频繁。
4、商法的公法性大陆法系国家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商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本质上应该属于私法,但里面含有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
5、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最初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因此,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商法主要是一种跨国商事交易习惯和惯例,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中世纪。后来各国都制定了国内法,国内法的制定对国际贸易产生了一定的阻碍,20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趋势加强,商法国际化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导致下列结果,国际商事立法得以加强,各国的国内法与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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