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中礼的解释
礼说,是春秋时期孔子所提出来的思想,体现了礼制精神,即现代意义上的秩序和制度。
孔子通过“仁”、“礼”建构了完整的“德道”思想体系,仁说,体现了人道精神,礼说,则体现了礼制精神,即现代意义上的秩序和制度。
人道主义这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对于任何社会,任何时代,任何一个政府都是适用的,而秩序和制度社会则是建立人类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孔子的这种人道主义和秩序精神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思想的精华。
儒家的礼,有三个层面:
一、礼是自然法
孔颖达bai《礼记正义》说,“礼者,理也。其用以治,则与天地俱兴。”这里的礼,乃是指永恒、普世的天道,用西方人的话来说,即自然法。
礼是体现自然法的规则体系。
《白虎通·情性》说:“礼者,履也,履道成文也。”从规则体系的角度,这里礼又可以分为两类:
1、礼法。
礼法,在中国封建制时代,礼法有着广泛的约束力,不仅庶民,而且君主,均在礼法的约束之内,君若不君,诸侯可发兵征伐,以武力恢复礼的秩序,所谓“凡君不道于其民,诸侯讨而执之”是也。君臣关系也是礼法关系,即使贵为君主,若违背礼法,臣可以提起诉讼,可以自行解除君臣关系。显然礼治更接近现代法治之精义。
2、礼俗
礼,又是礼俗,即习惯法、社会自发秩序。礼不是君王所立,而是来自传统、习俗,来自对人情常理的承认,来自圣贤对自然法的发现。英国政治学家埃德蒙·柏克说,“如果民间社会是习俗惯例的产物,那么习俗惯例便是它的法律。”如果你承认他说出了法治的精义,那么你应知道儒家也这么说过——南宋理学家真德秀说:“夫法令之必本人情,犹政事之必因风俗也。”此语可与柏克的话互为参注。
从这个角度来说,合宜的法律,不是“发明”出来的,而是“发现”出来的。用儒家的话来说,这叫做“因俗制礼”、“则天垂法”,即从习惯法与自然法中发现人间法;用哈耶克的话来说,叫做“法律先于立法”。这是涵义非常深刻的宪政学命题,其要旨在于,它宣告了即使是掌握着最高权力的国王,也不能成为专断、全能的立法者。而法家的“人主为法于上”主张,则明白无误地宣告了君主专制的来临。
三、礼为礼仪
作为天道、天理、自然法的礼是看不见的,作为规划体系的礼也是半可见半不可见的,礼还需要有一套完全可见的仪式来体现、来表达、来强化,这套仪式就是礼仪。
儒家的礼仪是无所不包的,用《曲礼》中的话来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礼有两个重要原则,其一为尊尊,就是把人区别分为许多等级,并保持低贱者对尊贵者的尊崇,承认贵族的特权。尊尊首先是尊君。孔子主张“事君尽礼”(《八佾〔yi〕》),“事君,能致其身。”(《学而》)按礼的规定侍奉君主,能为君主献身。齐国陈恒杀君夺权,孔子主张派兵讨伐。其实齐君的腐败无能,孔子并非不知道,但他认为君主再坏,臣子也不能推翻或杀掉他,臣的义务就是服从君主。中国传统文化
礼的另一重要原则是亲亲,即对亲族的爱,它包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不过孔子强调的是子对父母的孝顺和弟对兄长的恭敬。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弟”(《学而》),“事父母能竭其力。”(同上)根据亲亲原则,家族利益至上,亲人犯了国法应该隐瞒而不是检举。“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子路》)怎么能把隐瞒过错叫正直呢?因为它维护了家族的利益。
《论语》中的礼,大抵可定义为符合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礼仪法度与行为规范,吾一般译作礼法。
显然,儒家所推崇的礼,带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差异性——这也是儒学饱受批判的重要原因。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其对于维持社会的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礼的阶级性和差异性,使其必然随封建王朝的倾覆而巨变。在当今,礼可视为礼节,即日常生活中应当具备或遵循的道德与行为规范。
愚以为,对于礼仪细节,不可不注重,亦不能太讲究:太简,则令人不悦;太繁,便使人不安。其尺度,当以使同场合的人舒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