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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坏账准备贷方指的是:
1、提取的坏账准备数 ;
2、收回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
二、坏账准备借方指的是:
1、实际发生坏账准备损失数 ;
2、冲减的坏账准备数。
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计提的,是备抵账户。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
扩展资料
计算公式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
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大于“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小于“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为零,应将“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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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借方表示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借记“坏账准备”账户;贷记“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账户。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坏账损失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账户,贷记“坏账准备”账户;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应收账款”等账户。
扩展资料: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批准列入损失的部分。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也在本账户反映,发生坏账时,直接抵减坏账准备。不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发生坏账时,直接在本账户核算。
企业的坏账损失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及其核算是应收账款核算的一个重要方面。
顾名思义,坏账损失是指由于坏账而产生的损失,因此,了解坏账损失及其核算首先要从什么是坏账谈起。
一笔应收账款在什么时候才能被被确认为坏账,其条件通常是由会计准则或制度给出的。不论会计准则或制度如何变化,在会计实务中,坏账的确认都要遵循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尽量做到真实、准确、切合本单位的实际。一般来说,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应将其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上述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条件都是充分条件,其中第3个条件是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坏账损失的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
直接转销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种方法核算简单,不需要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关于直接转销法,我们还应掌握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该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第二,在该法下,如果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应做两笔会计分录,即先借记 “应收账款”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目;然后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采用直接转销法的缺点:
1.只有实际发生的坏账才确认为当期费用,导致资产不实,各期损益不实,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是按照账面余额而不是账面价值反应,采用直接转销法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财务状况。
结合以上原因,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应收款项减值(即信用减值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不能采用直接转销法。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坏账损失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账户,贷记“坏账准备”账户;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应收账款”等账户。
扩展资料: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批准列入损失的部分。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也在本账户反映,发生坏账时,直接抵减坏账准备。不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发生坏账时,直接在本账户核算。
企业的坏账损失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及其核算是应收账款核算的一个重要方面。
顾名思义,坏账损失是指由于坏账而产生的损失,因此,了解坏账损失及其核算首先要从什么是坏账谈起。
一笔应收账款在什么时候才能被被确认为坏账,其条件通常是由会计准则或制度给出的。不论会计准则或制度如何变化,在会计实务中,坏账的确认都要遵循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尽量做到真实、准确、切合本单位的实际。一般来说,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应将其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上述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条件都是充分条件,其中第3个条件是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坏账损失的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
直接转销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种方法核算简单,不需要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关于直接转销法,我们还应掌握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该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第二,在该法下,如果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应做两笔会计分录,即先借记 “应收账款”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目;然后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采用直接转销法的缺点:
1.只有实际发生的坏账才确认为当期费用,导致资产不实,各期损益不实,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是按照账面余额而不是账面价值反应,采用直接转销法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财务状况。
结合以上原因,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应收款项减值(即信用减值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不能采用直接转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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