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收缴和假币没收有什么区别?
区别如下:
1.开据单位不同:
假币收缴凭证是由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具的;
假币没收收据是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授权具有假币鉴定资格的机构开具的。
2.收缴后处理方式不同:
假币收缴可以由银行指定认何部门实施,然后交回银行统一鉴定销毁;
而没收必须是银行具体实施。
收缴:没收后上缴中国人民银行销毁
没收:没收后自行销毁
3.币种的种类不同:
假币收缴凭证按收缴的币种,分为本币假币收缴凭证和外币收缴凭证两个种类。
假币没收收据则是已经没收了假币的证明。
扩展资料: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参考资料链接:百度百科-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监定管理办法
1、对象不同。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没收和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处理方式。没收、追缴和收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规定上缴国库。
3、依据不同。追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00条、161条和162条。没收和收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60条、161条和162条。
没收,法律上指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有几种不同性质的没收:
(1)刑罚的一种。即没收财产。
(2)诉讼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罪犯用于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3)行政管理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用于违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没收。
(4)行政处罚的一种。如没收违反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5)革命措施的一种。如新中国成立后没收地主土地、官僚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