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什么?
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73种语言;30个有文字的民族共有55种现行文字,其中正在使用的有26种。
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有利于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当前,语言文字的应用现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某些滞后现象:有些地区方言盛行,在公共场合说普通话还没有真正形成风气;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的现象比较普遍。
有些企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在营销活动中乱造音译词;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使用的混乱现象也很突出;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中滥用外文。
大量事实说明,在语言文字工作中没有法律,只靠政策性文件,规范性差,权威性小。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
本法调整的不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个人使用,而是社会的交际行为。
本法第二章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中的用语、用字进行调整,具体针对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字,而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
方言和繁体字、异体字问题
汉语除民族共同语外,还有方言,方言是客观存在的,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因此,本法在规定使用普通话的同时,在第十六条对需要使用方言的特殊情况和领域作了规定。
我们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范围。其中,书法艺术是指欣赏用的书法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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