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龄是以档案还是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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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龄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在受理工龄认定及更改时,要严格按照(新劳社函字[2005]49号)文件要求办理,即:城镇“国有职工”身份及工龄的认定:凡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在原单位占用劳动计划指标或干部录用指标,经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录用,并办理了招收录用手续,其1995年底以前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该工作年限在职工按规定时间参保缴费后,可视同缴费年限。(凡国家规定缴费而未缴费者,应予以补缴。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统一从1993年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调入“大集体企业”或“小集体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复转退伍军人,原则上可认定为“国有职工”身份。
城镇“大集体职工”身份及工龄的认定:凡在大集体企业工作,占计委或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下达招工、招干指标,并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的职工,应认定为“大集体职工”身份。“大集体职工”参保缴费及缴费年限的计算可比照“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职工”办理。(新劳社险字[2001]181号)
“临时工”身份的认定:在“小集体企业”工作(除去具有国有身份的管理人员),或者虽在“大集体企业”工作,但用工形式是由单位自行招用、未占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招工(招干)指标的人员,应认定为“临时工”身份。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新劳社字[2000]46号,新劳社函字[200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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