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金管理的基本规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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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备用金借支管理(1)企业各部门填制备用金借款单,一方面财务部门核定其零星开支便于管理;另一方面,凭此单据支给现金。(2)各部门零星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数额,若遇特殊需要应由企业部门经理核准。(3)各部门零星备用金借支应将取得的正式发票定期送到财务部门备用金管理人员(出纳员)手中,冲转借支额或补充备用金。2.备用金保管(1)备用金收支应设置备用金账户,并编制收、支日报表送交经理查看。(2)备用金定期根据取得的发票编制备用金支出一览表,及时反映备用金支出情况。(3)备用金账户应做到逐月结清。(4)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各种与备用金相关的各种票据。3.备用金的管理不论采用何种办法,都应严格备用金的预借、使用和报销的手续制度。
法律依据:《备用金管理法》
第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
第七条 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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