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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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中规定,安理会“可以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并在局势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时候“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这些建议对成员国是非强制性的.宪章第七章则赋予了安理会更大的权限来应付“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不但可以提出建议,还可以采取行动,包括采用武力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1950年联合国军队在朝鲜、1991年联合国军在伊拉克与科威特的法律依据.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所做出的决定,如实施经济制裁等,对成员国是强制性的.联合国在国际共同防御中的角色是由联合国宪章定义的,它赋予安理会以下职权: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就秘书长的任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联合国帮助防止一些国际冲突发展成为更严重的争端,它为谈判与辩论有关问题提供了场所,也向有关地区派出了联合国赞助的调查小组、调停人员以及观察人员.联合国维和部队也可在必要时候行动,这支部队的人员与装备都由成员国提供.但是也有一些冲突被证明是在联合国干预的能力之外的.联合国维和努力成功的关键在于冲突各方是否愿意通过政治途径和平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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