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标准规范
法律分析:有关国标、部标及相关行业标准共17个,主要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路面标线用玻璃珠(JT/T446-2001)、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技术条件(JT/T429-2000)、公路收费亭(JT/T422-2000)、收费栏杆技术条件(JT/T428.1~428.2-2000)、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技术条件(JT/T431-2000)、高速公路LED可变限速标志技术条件(JT432-2000)、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279-1995)、路面标线涂料(JT/T280-1995)、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281-1995)、升降式高杆照明装置技术条件(JT/T312-1996)、公路防眩设施技术条件(JT/T333-1997)、公路照明技术条件(JT/T367-1997)、隔离栅技术条件(JT/T374-1998)、轮廓标技术条件(JT/T388-1999)、突起路标(JT/T390-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等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