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哪些工作职能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地方各级国家公务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 (2)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4)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6)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的决定、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7)保护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8)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