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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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厦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6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予以废止。二、对《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2018年10月1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二)删除第四十二条。
(三)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能力的行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老液。
本决定自公布简含御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作拦岩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一)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二)删除第四十二条。
(三)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能力的行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老液。
本决定自公布简含御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作拦岩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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