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号社保新政策
税务局通知
社保征收方式有变
广东省东莞市税务局近期发布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东莞市将转变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
一、调整范围
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我市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暂不在本次征收方式转变调整范围内。
二、缴费登记及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村(社区)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以下简称缴费人)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登记及核定后,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将通过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完成参保登记,缴费人不再需要向人社部门或医保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三、申报缴纳方式
缴费人从现行的向人社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和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调整为每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不再对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除外)进行批量扣费。
四、申报缴纳渠道
2022年7月1日后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APP、“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和社保办事大厅等“网上、掌上、自助、实体”多元化缴费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2年6月30日前已签订社保费有效划缴税(费)款协议的缴费人,可继续通过该协议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小编提醒:
此次通知最大的改变就是社保费用转变征收方式由“社保核定、税务征收”转变为“税务全责征收”。
现目前,湖南省也采用了社保费用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方式。
税务全责征收社保费意味着什么?
先来跟大家科普一下现行的社保费用的征收模式:
代收模式
即“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现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是采用此种方式。
全责征收模式
是指税务机关负责社保基数核定、征收、社保补缴以及稽核、清欠等工作。
社保、医保部门则负责社保政策拟定、社保参保以及参保信息查询等工作。
现目前仅有广东(不含深圳)、福建、浙江、湖南等少部分省市采用此种方式。
根据广东省、浙江省等多个省市的逐步推行来看,社保费用由税务部门的全面接管或将成为大趋势,这意味着什么?
很多人都应该明白,这意味着社会保险费的征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度!
过去税务部门仅仅是代征的角色,在征收社保费方面积极性不强。
现在社保费征收主体的全部移交到税务手里,增强了税务部门的内在积极性。
税务部门拥有成熟、灵活的征税网络和手段,能够高效率地征收社保费;对于少缴、漏缴、欠缴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使用有力的手段进行追讨。
过去,税务部门往往是根据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对社保费进行征收,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社保代办机构并不能获得企业的真实工资薪金等一手资料。
许多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往往是按照最低的基数进行社保费的缴纳,而社保代办机构难以发现。
社保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可以将社保费与工资薪金、个税等进行比对,有意少缴的企业无处遁形。
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用
这几类企业请注意
一、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的单位要注意了
社保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每个地方不一样。如果工资低于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如果高于基数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实际工资据实缴纳,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最高上限缴纳。
以前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申报基数的单位需要主要,个税申报基数税务局是有的,两者一对比,差异过大,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补缴的可能性很大。
二、拒交社保费的企业要注意了
要知道,税务机关是专职组织收入的政府执法机构,有独立的征收体系,专业税收团队,征收能力强大,金税三期工程能够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的大集中,大大提高征缴效率。
税务部门核定了企业申报基数和期限,就将按照税种的申报严格管控,延期申报,不申报,都将影响企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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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上海市自2022年7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2055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1644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1420元/月
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将从2022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等。
1、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增加90元。
2、调整提高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
(1)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1850元,月增加120元。
(2)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7类对象,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同步增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150元—370元之间。
3、调整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本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从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1850元,月增加120元。
4、调整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4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保持不变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进一步鼓励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
6、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救助标准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高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1850元,月增加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