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去学或只学不去考,会被公告停止使用(相当于
无证驾驶),考试通过后可以恢复使用。但不会吊销驾照。
规定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
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
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