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客观题【民法】-多项选择题【11.27】
一、多项选择题
1.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三/54)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参考答案
1.【考点】合同债权与物权变动的关系;恶意串通;撤销权;债的平等性
【答案】ABD
解析:《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70%的,为明显不合理低价,本题不符合这个条件,谢某不可以主张撤销权。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需要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本题中,房屋尚未过户给赖某,杜某的偿债能力并未受到根本影响,故谢某也不能主张撤销。A项错误,当选。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房屋未过户登记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B项错误,当选。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能举证证明杜某、赖某恶意串通,合同应为无效。C项正确,不当选。
房屋虽然仍归杜某,但谢某享有的是债权,而非物权,只能请求杜某向自己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而取得所有权,而不能直接追及杜某的房屋。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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