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级行政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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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京)、天津(津)、黑龙江(黑)、吉林(吉)、辽宁(辽)、河北(冀)
2、河南(豫)、山东(鲁)、山西(晋)、陕西(陕)、内蒙古(内蒙古)、宁夏(宁)
3、甘肃(陇、甘)、新疆(新)、青海(青)、西藏(藏)、湖北(鄂)、安徽(皖)
4、江苏(苏)、上海(沪)、浙江(浙)、福建(闵)、湖南(湘)、江西(赣)
5、四川(川、蜀)、重庆(渝)、贵州(黔,贵)、云南(滇、云)、广东(粤)
6、广西(桂)、海南(琼)、香港(港)、澳门(澳)、台湾(台)
扩展资料
1、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2、香港和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地理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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