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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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有以下三点:
1、化学物质污染。部分食品企业或一些无证生产企业非法滥用、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成分或有毒有害物等均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2、假冒伪劣食品盛行。近年来假冒伪劣食品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肆意横行。
3、管理缺陷。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自身管理水平仍然偏低,我国现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伪劣有害食品的产销者还未形成威慑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条件、手段和经费还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解决食品安全的途径:
1、可以进一步对食品生产源头、加工及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并制定事故倒查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和保障食品安全管理行为。
2、强化对食品源头污染的监管和治理。要从生产源头上进行控制,从根本上进行监管。切实改善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建立优质、安全和无公害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确保农产品在卫生、安全的环境中生产。
3、建立一种权威协调和职能集中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必须完善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要为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个以部门监管为主的“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而不断努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1、化学物质污染。部分食品企业或一些无证生产企业非法滥用、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成分或有毒有害物等均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2、假冒伪劣食品盛行。近年来假冒伪劣食品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肆意横行。
3、管理缺陷。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自身管理水平仍然偏低,我国现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伪劣有害食品的产销者还未形成威慑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条件、手段和经费还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解决食品安全的途径:
1、可以进一步对食品生产源头、加工及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并制定事故倒查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和保障食品安全管理行为。
2、强化对食品源头污染的监管和治理。要从生产源头上进行控制,从根本上进行监管。切实改善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建立优质、安全和无公害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确保农产品在卫生、安全的环境中生产。
3、建立一种权威协调和职能集中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必须完善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要为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个以部门监管为主的“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而不断努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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