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如何办理准生证
准生证已改为上海市生育服务单,实行登记制度。
办事程序如下:
申办条件: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夫妻。
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不在本市医疗机构生育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4.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办理程序:
1. 拟要办理《上海市生育服务单》的公民,可以选择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计划生育工作的办公室)提出申请。
2.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计划生育工作的办公室)受理了申请后,按照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1)对于材料齐全、信息核实比对一致的,即时发放《上海市生育服务登记单》。
(2)对于信息系统中尚未形成生育登记信息的,现场采集相关信息后发放《上海市生育服务登记单》。
(3)对于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在与申请人核对信息的基础上,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和申请材料发放。
(4)对于不属于生育登记范围的对象,不予发放并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原因。
扩展资料
<关于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登记对象
本市生育登记对象为: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夫妻。
二、登记内容
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有子女信息等。
三、登记方式
本市实行电子生育登记。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共享和信息系统的有效整合,结合出生监测信息核实比对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生育登记工作。
对要求出具生育登记凭证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查验当事人有关证明材料后,向其发放《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四、登记工作流程
市卫生计生委整合“上海市妇幼保健系统”、“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海市出生登记系统”的信息,将生育信息通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分发给当事人在本市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当事人的生育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录入数据库,属于生育登记范围的,完成生育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