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复检一般多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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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骅
2022-12-14 ·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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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复查一般在7天内通知。如果复检不合格,将收到电话通知。如果你没有收到通知,就意味着体检已经通过了。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视力、血压等项目如有疑问,可当场复查,得出结论后不再复查。
1、体检一般为10天。这期间没有人打电话让你复检就基本不会有问题了,体检通不过,不合格时会有电话通知复查。复查一般是组织体检的单位通知你,复查时间间隔一般在一周之内。
2、最常见的是体检前一天喝酒或运动,血液检查都会出问题的;再有病毒感染,如感冒,流感等,包括一些药物中毒都会导致中性粒细胞比例偏低,淋巴细胞比率偏高。
3、复查一般是会是血检,尿检或心电图这三项;公务员体检复查就是进一步检查,就是第一次体检时个别指标有问题,再组织体检有点问题的考生检查确认一下,一般都不是什么大问题,如果有很严重的问题会直接通知考生不合格。
4、而复检,主要都是由考生自己提出来的,在接到用人单位通知体检不合格后,考生本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也就是说活,第一次体检或复查仍然不合格的人,还有一次自己提出复检的机会。
公务员复检注意事项:
在检查前三日开始,饮食宜清淡,勿饮食菠菜、猪血、鸭血等食物(以免引起大便隐血假阳性)。
在体检前一天要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保证充足睡眠,以免影响体检结果。
最好在前一日晚禁食牛奶、豆制品、饮料、糖类等食品。勿饮酒。防止影响检查结果。
在做体检时请着轻便服装,不要化妆,不要穿连衣裙、连裤袜。勿穿有金属扣子之内衣裤、勿携带贵重饰品及勿戴隐形眼镜。
粪便采检,需当天的粪便,便量的挖取请以一颗花生米粒为适中。
体检当日禁食早餐,在抽血、B超检查后方可进餐。
心电图和测量学压时应避免精神紧张,保持心情稳定。
对于慢性病史者,请携带病历,并及时向医生提供既往病史,手术史等,如正在服用某些药物也应及时告之,便于分析体检资料做出结论。
公务员复检不通过的原因: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法律依据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 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 /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 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 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 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 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 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 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 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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