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P,付款交单是什么意思啊?
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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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付款交单,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托收方式中的一种,属商业信用,手续简便,但收汇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采用FOB条件出口交运货物,通常做法:由出口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装上进口商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即完成交货义务,然后凭其取得的运输单据连同其他商业单据向进口商银行托收议付,待进口商付款后,货物的所有权随同运输单据转移给进口商。 所以进口商资信的好坏和运输单据的真伪是出口商能否有效控制自己的货物并保证及时收汇的重要前提。 如果你是出口商,应注意以下几点: 出口商应对进口商的资信有充分的了解;
出口商应对进口商指定的运输公司和运输代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人以假运输单据骗取出口商的货物。
出口商可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加注“凭发货人指示”或“凭XXX银行指示"等等,这样可以更加明确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制约。
一旦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诚意产生疑虑,出口商应在货物被提取前以发货人的身份果断通知运输公司扣留货物,待问题解决时再解除扣留令。 应当注意的细节问题: 提单shipper栏必须打印出口公司的名称。
所配国外船公司必须在中国登记注册,并且有正规的办事处。
国内的货代必须为经贸部批准登记的公司。
全套的正本提单必须通过国内银行邮寄给对方客户的银行。
随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
所发货物的总值尽可能减少。 如果你是进口商,“刀把子”握在你的手中,你不付款,银行不会把货权单据给你,你也就提不了货啊。(除非货物不是海运或者你已经取得货权单据)楼上的提到对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我想问一下如何对这些单据进行鉴别呢?
目前国内鉴别的方法主有两种。其一、通过国内的船公司查询;其二、通过地市级的有进出口结算业务的银行向伦敦劳合社(Lloyd's of London)查询。Lloyd's of London的查复时间大致分7和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的查询比较详细,但是费用较高,另外当地银行的电报费也要承担。
但是请问世界银行家:那这么说,如果是CIF条件的话,D/P应该没什么风险吧?因为你主要是说到船公司的资信,因此我的理解是即使进口商信用不好,但如果单据和议付银行没问题,应该就问题了对吗??
不应该这样理解。 D/P结算方式,属于无证托收,商业信用,收款上存在着风险,考虑到国外不法商人伙同船公司一同诈骗,FOB成交风险尤为突出,所以我才着重提到船公司和货权单据。如果进口商信用不好,不论银行的信誉和单据的质量如何,请一定不要用D/P结算方式和他发生业务。 除此之外,D/P的风险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市场因素的变化,或者进口商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
,而往往此时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已达到目的港,这时出口商将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在货物处理上要么办理退运要么贱卖或转让等; (二)由于快递公司或部分国家的银行操作上的不规范或工作上的疏忽给出口商收款
带来风险,如邮件错发或冒领,银行未将承兑结果及时通知出口商,甚至随便向进口商放单等,这些在南美、中东、南欧等一些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三)D/P同样存在一个汇率风险的问题。D/P属于商业信用范畴,收款时间上存在一定
风险; (四)存在增加利息及费用负担的风险。在D/P付款情况下,由于进口商延迟赎单时间,有可能致使货物滞港,同时货款收取时间延长。外贸企业需承担该段时间的滞柜费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存在着加大出口成本的风险。 另外前段时间,中国驻土耳其经济商务参赞处陆续接报有一些不法土耳其商家利用我国出口商企业的信任及土耳其海关有关法规漏洞对我国出口商实行诈骗的情况。特别是有一家名为Guler Gida San ve Tic Ltd.Sti的伊斯坦布尔公司,已对我多家食品企业进行了诈骗,其惯用手段为: 在通过互联网与我企业取得联系后,提出购买商品,并要求以D/P形式付款。待我货物抵港后,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时间。由于土耳其海关规定货物滞港时间不得超过45天,否则将被没收拍卖,且原进口商在拍卖中享有优先权。如欲申请延长滞港时间或办理退运手续,都需由原进口商提供书面材料。上述不法进口商正是利用了这一规定故意拖延时间,以期达到以低廉的拍卖价格获取我商品的目的。
出口商应对进口商指定的运输公司和运输代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人以假运输单据骗取出口商的货物。
出口商可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加注“凭发货人指示”或“凭XXX银行指示"等等,这样可以更加明确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制约。
一旦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诚意产生疑虑,出口商应在货物被提取前以发货人的身份果断通知运输公司扣留货物,待问题解决时再解除扣留令。 应当注意的细节问题: 提单shipper栏必须打印出口公司的名称。
所配国外船公司必须在中国登记注册,并且有正规的办事处。
国内的货代必须为经贸部批准登记的公司。
全套的正本提单必须通过国内银行邮寄给对方客户的银行。
随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
所发货物的总值尽可能减少。 如果你是进口商,“刀把子”握在你的手中,你不付款,银行不会把货权单据给你,你也就提不了货啊。(除非货物不是海运或者你已经取得货权单据)楼上的提到对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我想问一下如何对这些单据进行鉴别呢?
目前国内鉴别的方法主有两种。其一、通过国内的船公司查询;其二、通过地市级的有进出口结算业务的银行向伦敦劳合社(Lloyd's of London)查询。Lloyd's of London的查复时间大致分7和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的查询比较详细,但是费用较高,另外当地银行的电报费也要承担。
但是请问世界银行家:那这么说,如果是CIF条件的话,D/P应该没什么风险吧?因为你主要是说到船公司的资信,因此我的理解是即使进口商信用不好,但如果单据和议付银行没问题,应该就问题了对吗??
不应该这样理解。 D/P结算方式,属于无证托收,商业信用,收款上存在着风险,考虑到国外不法商人伙同船公司一同诈骗,FOB成交风险尤为突出,所以我才着重提到船公司和货权单据。如果进口商信用不好,不论银行的信誉和单据的质量如何,请一定不要用D/P结算方式和他发生业务。 除此之外,D/P的风险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市场因素的变化,或者进口商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
,而往往此时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已达到目的港,这时出口商将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在货物处理上要么办理退运要么贱卖或转让等; (二)由于快递公司或部分国家的银行操作上的不规范或工作上的疏忽给出口商收款
带来风险,如邮件错发或冒领,银行未将承兑结果及时通知出口商,甚至随便向进口商放单等,这些在南美、中东、南欧等一些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三)D/P同样存在一个汇率风险的问题。D/P属于商业信用范畴,收款时间上存在一定
风险; (四)存在增加利息及费用负担的风险。在D/P付款情况下,由于进口商延迟赎单时间,有可能致使货物滞港,同时货款收取时间延长。外贸企业需承担该段时间的滞柜费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存在着加大出口成本的风险。 另外前段时间,中国驻土耳其经济商务参赞处陆续接报有一些不法土耳其商家利用我国出口商企业的信任及土耳其海关有关法规漏洞对我国出口商实行诈骗的情况。特别是有一家名为Guler Gida San ve Tic Ltd.Sti的伊斯坦布尔公司,已对我多家食品企业进行了诈骗,其惯用手段为: 在通过互联网与我企业取得联系后,提出购买商品,并要求以D/P形式付款。待我货物抵港后,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时间。由于土耳其海关规定货物滞港时间不得超过45天,否则将被没收拍卖,且原进口商在拍卖中享有优先权。如欲申请延长滞港时间或办理退运手续,都需由原进口商提供书面材料。上述不法进口商正是利用了这一规定故意拖延时间,以期达到以低廉的拍卖价格获取我商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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