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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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违法的。考试的规定如下:
1、第一条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置课桌左上角待查。要听从监考人员指挥;
2、第二条考生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除文具、计算器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放置教师指定用的资料——由监考人员宣布);
3、第三条不准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信设备;不准携带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通信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的按作弊处理(无论使用与否);
4、第四条学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填写姓名、学号。不得多拿试卷,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
5、第五条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迟到半小时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不可交卷离场;
6、第六条试卷分发后,除短缺、字迹不清等学生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答外,其他问题,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7、第七条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内讲话、喧哗;
8、第八条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学生可以交卷,提前交卷者须将试卷送交监考人员,并立即退出考场。考试时间到点,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收卷点清,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第一条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置课桌左上角待查。要听从监考人员指挥;
2、第二条考生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除文具、计算器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放置教师指定用的资料——由监考人员宣布);
3、第三条不准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信设备;不准携带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通信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的按作弊处理(无论使用与否);
4、第四条学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填写姓名、学号。不得多拿试卷,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
5、第五条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迟到半小时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不可交卷离场;
6、第六条试卷分发后,除短缺、字迹不清等学生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答外,其他问题,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7、第七条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内讲话、喧哗;
8、第八条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学生可以交卷,提前交卷者须将试卷送交监考人员,并立即退出考场。考试时间到点,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收卷点清,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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