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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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及招标工作,提高财政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
1、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
2、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包括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项目由当年度的政府采购目录确定;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本系统、本单位基于加强采购业务管理的需要或者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可以列为部门集中采购,由本系统、本单位统一采购。
3、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商品,包括材料、设备、产品等。
5、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6、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规范实施、归口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四条 本单位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
根据单位采购管理工作的需要,局党组和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办公室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局办公室各指定一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审核把关。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萧县城市管理局。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模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第八条 纳入集中采购机构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专用类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购。
第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笔采购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本单位自行采购参照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下的工程、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并且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采购项目,单位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工程类项目,单位自行采购总额累计分别不得超过100万元;货物类项目,单位自行采购总额累计分别不得超过50万元;服务类项目,自行采购总额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以上限额,必须按照第七条的要求实施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00元以下并且单项产品均不形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实行小额零星采购,单位可以直接购买。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一)在政府采购业务活动中,本单位优先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类项目100万元(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项或批量采购服务类项目80万元;工程类项目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可由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市财政核准。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则可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三)采购现成的而非按本单位要求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可直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四)供应商唯一或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新增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则可直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五)其他采购形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定点采购、小额零星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1、定点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的法律服务、咨询服务 公务印刷、工程监理、公务车辆维修以及年度内财政部门公布的其他定点采购项目,单位可以从定点供应商中自主选择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00元以下并且单项产品均不形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实行小额零星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单位申请购买的进口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以内品目的,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选择“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不在上述品目之内,或者在预算编制时未选择“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核准。
第四章 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房屋物业维修和部分专用设备的采购等。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标的额度确定是否需要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应包括财务、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人员或外部专家参与谈判。谈判小组要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经办部门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同一个采购项目,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第十八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任何成员都不得向供应商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十九条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经办部门从谈判小组提供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且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条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进行小结,注明采购项目、参加谈判供应商、谈判结果,并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作为采购文件归档的重要部分。
第五章 询价方式的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询价方式适用于简单标准的货物类(办公设备、易耗品、办公用品等)、服务类(购买服务、咨询服务、工程设计服务等)。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标的额度选择采购经办部门询价或者成立询价小组询价,询价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进行询价。
第二十三条 采购经办部门或询价小组可以采用现场报价、电话咨询和网上询价等方式,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再更改的价格。
询价不得少于3家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采购经办部门或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询价小组询价结束后,形成询价报告,并提交采购经办部门。采购经办部门以书面或者电话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和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六章 单一来源的采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但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置的采购项目,也属于单一来源采购,但添置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第二十七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采购经办部门就采购需求、质量、价格等方面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服务内容和商定价格后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章 采购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由采购经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需其他股室配合的,由局分管领导协调安排,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
第八章 验收及付款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内部控制手册(试行)》的相关要求,组织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实施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小组不少于3人,由局办公室、财务室和使用部门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验收。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验收报告、入库单、发票等相关单据资料,办理采购项目结算。
第三十一条 采购项目分标段、分期次进行交付和验收的,采购经办部门、使用部门应当出具各标段、各期次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由经办部门依据合同条款办理项目进度价款支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 财务室会计审核采购经办部门提交的结算资料,按照《内部控制手册(试行)》采购控制流程和资金支付流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办理采购项目资金结算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拟定,报局党组批准后实行,解释权、修改权归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
1、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
2、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包括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项目由当年度的政府采购目录确定;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本系统、本单位基于加强采购业务管理的需要或者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可以列为部门集中采购,由本系统、本单位统一采购。
3、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商品,包括材料、设备、产品等。
5、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6、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规范实施、归口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四条 本单位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
根据单位采购管理工作的需要,局党组和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办公室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局办公室各指定一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审核把关。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萧县城市管理局。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模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第八条 纳入集中采购机构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专用类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购。
第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笔采购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本单位自行采购参照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下的工程、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并且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采购项目,单位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工程类项目,单位自行采购总额累计分别不得超过100万元;货物类项目,单位自行采购总额累计分别不得超过50万元;服务类项目,自行采购总额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以上限额,必须按照第七条的要求实施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00元以下并且单项产品均不形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实行小额零星采购,单位可以直接购买。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一)在政府采购业务活动中,本单位优先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类项目100万元(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项或批量采购服务类项目80万元;工程类项目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可由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市财政核准。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则可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三)采购现成的而非按本单位要求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可直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四)供应商唯一或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新增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则可直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五)其他采购形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定点采购、小额零星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1、定点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的法律服务、咨询服务 公务印刷、工程监理、公务车辆维修以及年度内财政部门公布的其他定点采购项目,单位可以从定点供应商中自主选择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00元以下并且单项产品均不形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实行小额零星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单位申请购买的进口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以内品目的,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选择“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不在上述品目之内,或者在预算编制时未选择“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核准。
第四章 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房屋物业维修和部分专用设备的采购等。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标的额度确定是否需要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应包括财务、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人员或外部专家参与谈判。谈判小组要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经办部门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同一个采购项目,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第十八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任何成员都不得向供应商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十九条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经办部门从谈判小组提供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且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条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进行小结,注明采购项目、参加谈判供应商、谈判结果,并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作为采购文件归档的重要部分。
第五章 询价方式的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询价方式适用于简单标准的货物类(办公设备、易耗品、办公用品等)、服务类(购买服务、咨询服务、工程设计服务等)。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标的额度选择采购经办部门询价或者成立询价小组询价,询价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进行询价。
第二十三条 采购经办部门或询价小组可以采用现场报价、电话咨询和网上询价等方式,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再更改的价格。
询价不得少于3家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采购经办部门或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询价小组询价结束后,形成询价报告,并提交采购经办部门。采购经办部门以书面或者电话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和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六章 单一来源的采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但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置的采购项目,也属于单一来源采购,但添置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第二十七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采购经办部门就采购需求、质量、价格等方面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服务内容和商定价格后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章 采购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由采购经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需其他股室配合的,由局分管领导协调安排,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
第八章 验收及付款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内部控制手册(试行)》的相关要求,组织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实施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小组不少于3人,由局办公室、财务室和使用部门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验收。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验收报告、入库单、发票等相关单据资料,办理采购项目结算。
第三十一条 采购项目分标段、分期次进行交付和验收的,采购经办部门、使用部门应当出具各标段、各期次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由经办部门依据合同条款办理项目进度价款支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 财务室会计审核采购经办部门提交的结算资料,按照《内部控制手册(试行)》采购控制流程和资金支付流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办理采购项目资金结算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拟定,报局党组批准后实行,解释权、修改权归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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