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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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有: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四)输、变电设施;(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七)重要军事设施;(八)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法律依据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四)输、变电设施;(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七)重要军事设施;(八)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法律依据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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