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社保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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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五险(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19%(个体工商户12%),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还需承担10元/人,大病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0.5%;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承担;
工伤保险:单位0.2—1.9%(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需注意,2018年5月起,工伤保险费率在此基础上降低50%,2018年7月进行差调,个人不承担。
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社保类型所认定的处理事项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业提交相关材料到社保部门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养老保险:单位19%(个体工商户12%),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还需承担10元/人,大病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0.5%;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承担;
工伤保险:单位0.2—1.9%(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需注意,2018年5月起,工伤保险费率在此基础上降低50%,2018年7月进行差调,个人不承担。
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社保类型所认定的处理事项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业提交相关材料到社保部门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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