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客观题每日一练【知识产权法】-多项选择题【1.6】
一、多项选择题
1.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白雪”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白雪”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糕点和食品容器这三类商品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4/三/64)
A.甲公司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商标注册
B.甲公司必须提出三份注册申请,分别在三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C.甲公司可依法享有优先权
D.如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认定“白雪”商标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在其牛奶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参考答案
1.【考点】商标注册程序(申请的代理、注册申请);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驰名商标的宣传
【答案】BCD。解析: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国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A项正确,不当选。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B项错误,当选。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享有优先权的时间是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本题中,甲公司在A国是2012年8月1日提出,在中国与2013年5月30日提出,很显然已经超过6个月,故甲公司不再享有优先权。C项错误,当选。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