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是指什么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一般是指国家调整企业垄断活动或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
反垄断法所规范的是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反垄断管理行为及经营者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目前,在各国反垄断法中表述的实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对限制竞争协议(包括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规则;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规则; 对企业合并的规制规则; 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
除此之外,各国 *** 还颁布了大量的反垄断行政法规和程序性法规,以便明确反垄断执法机关及其职权划分、执法程序等。
反垄断法规则就是上述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的总和。
具体条例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我们惯称的反垄断法,在国外并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通行称谓,而更主要是理论上的一种称呼。
从国外的反垄断立法来看,直接将其以禁止垄断行为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称为《反垄断法》的国家几乎没有,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背景不同,法律传统各异,因此,各国在对反垄断法的称谓上也各有特色,千差万别,名称因国而异。
反垄断法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习惯名称,如,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日本称之为“禁止垄断法”,也称公平交易法;德国称之为“卡特尔法”,也称反对限制竞争法;法国称之为“公平交易法”;俄罗斯称之为“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欧盟称之为“竞争法”,欧洲许多国家也称之为竞争法。
在前南斯拉夫称之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协议法”,在匈牙利称之为“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台湾省称之为“公平交易法”等。
目前,除历史上形成的特殊称谓外,称为“竞争法”已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趋势。
例如,美国的反垄断法称为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 antitrust act; antitrust statutory),并且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律,而是由多部法律所构成,其基本法律有三部,即1890年谢尔曼法、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其中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反垄断法,由于该法产生的历史背景缘于反托拉斯运动,故美国反垄断法称之为反托拉斯法。
欧盟反垄断法已成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法之一,而欧盟的反垄断法则称为欧盟竞争法(EU petitionLaw),并且也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典,而主要是由罗马条约第85条、第86条和欧盟部长理事会4064/89号条例(合并条例)所确定的规则构成的体系。
许多欧盟成员国或者欧洲经济区(EEA)国家的反垄断法律也称为竞争法,如英国一般将反垄断法称为竞争法,有1973年公平交易法,1976年限制性贸易行为法,1976年转售价格法以及1980年竞争法。
最新的《1998年竞争法》(“petition Act 1998”)是根据欧盟竞争法制定的。
法国反垄断法称为《价格自由和竞争法令》(1986年12月1日制订),也称公平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