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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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的理解
借条:
一、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主张;
二、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借条签字之日起20年内主张;
欠条:
一、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主张;
二、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欠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参照交易中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分以下两种情况:
1、若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应当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附件一),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时效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20年。
2、若未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附件二),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这个时候只要注意不超过20年即可。
附件1:法复〔199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整理:zhl201608
借条:
一、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主张;
二、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借条签字之日起20年内主张;
欠条:
一、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主张;
二、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欠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参照交易中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分以下两种情况:
1、若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应当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附件一),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时效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20年。
2、若未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附件二),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这个时候只要注意不超过20年即可。
附件1:法复〔199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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