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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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任芹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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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不违法,但同时也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同居双方都没有配偶的同居行为,现行法律不做干涉,一方或双方都有配偶的同居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

未婚同居(无配偶)的双方对是否选择同居可以自由决定。没有任何人可以阻止双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时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了,则法律不会像保护正常结婚的夫妻一样保护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未婚同居还存在其他的缺点。研究发现:一个人同居的经历越多,对婚姻生活就越排斥。同居并不能帮助人们进行所谓的婚前尝试。换句话说,同居关系维持得越长,不结婚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美国学者在调查中还发现,经过同居而结婚的夫妻比没有经过同居而结婚的夫妻离婚率更高。

扩展资料:

未婚同居案例:打欠条签协议 分手费是否合法

恋爱同居时你侬我侬,分手时撕破脸皮,闹出“分手费”、“青春费”、“精神补偿费”、“肉体补偿费”……现实中,这些奇葩费用并不少见。

刘先生今年43岁,靳女士今年45岁。两人从2002年开始同居生活。5年后,眼看脆弱的同居关系难以维系,双方决定分手。靳女士心里越想越生气,难道自己的这5年就白白和他过了吗?于是在2007年4月12日,靳女士再次找到刘先生,以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肉体损失费和感情损失费为名要求刘先生予以补偿。

无奈之下,刘先生于同日写下一张10万元的欠条。靳女士本以为白纸黑字的欠条在手,就没有后顾之忧了,也算出了心中的一口恶气。但拖了一年又一年,刘先生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补偿,还一纸诉状把靳女士告上东城区法庭,要求确认欠条无效。法院判决,靳女士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欠条无效。

也有人拿到了“分手费”,却因无法律依据而被要回。痴情的王女士与已婚的鲁某同居长达二十余载,由于男方迟迟不离婚,二人分手并签订“分手协议”。王女士拿到鲁某一次性支付的分手补偿费20万元,却不料被鲁某之妻告上法庭索钱。最终,法院认为分手补偿费属于鲁某夫妻共同财产,判令王女士返还这20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未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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