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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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1、合同的一方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使得另一方与其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并且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合同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合同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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