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何界定非法集资?
我想请问这样的模式会涉及非法集资吗?或者合法与非法的集资有什么判断的标准吗?能够合法融资的公司必须通过什么审批程序呢?有没有什么部门颁发的书面证明或许可呢?谢谢。 展开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扩展资料:
企业的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公司、企业的设立或者公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其他非经营性开支。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说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募集资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募集的对象等‘行,违反法律规定募集资金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
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
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
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
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
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
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
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
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
为。
案例: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
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
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
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
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是
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所集资款项为目的,其他虽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还有返还的意图,但其本身的集资行为是违法的.
非法集资数额达到600万元,已经构成了犯罪。刑法上关于非法集资有两个条
文,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的处罚较轻,一般行为人主观恶性较
小,没有恶意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
据大量法院判决表明,多数情况下都会判处缓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孙大
午;另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这个处罚很重,主要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将公众
的钱财占为己有的目的,有诈骗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强,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负责人属于第一种情况,那样就
没有什么很大的问题,主要就是罚金,如果是第二种的话,处罚就很重了。
对于下面的投资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没有直接的联系,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因为
最多只是从中收取提成,主观上并不具备吸收他人存款或者占有他人存款的目
的,所以不呼构成犯罪,不能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自己的损失,《非法金融机构
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
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合法融资必须通过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授权!!!!
同法签发证明书!
推荐于2017-09-24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
(4)、其他严重情形的;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2019-06-06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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