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高人指点,这样算抄袭或者侵权吗?

我的朋友是一位文学爱好者,喜欢写那些比较青春比较疼痛的文字。她最近刚开始筹备一部长篇小说,可是在写作背景和人物性格上有些小矛盾。她的这部小说是以四个刚入校的大学生的生活和... 我的朋友是一位文学爱好者,喜欢写那些比较青春比较疼痛的文字。她最近刚开始筹备一部长篇小说,可是在写作背景和人物性格上有些小矛盾。
她的这部小说是以四个刚入校的大学生的生活和感情为主线展开描写的,文章有些地方搞笑,有些地方则令人严肃皱眉,文中4个女孩子各有个的感情,各有个的背景,性格不一,彼此是很好的朋友,到最后却彼此被伤害的什么都不剩下,总之是一部带有浓重的90后色彩的小说,故事的结尾却无比残忍。而郭敬明的长篇小说《小时代》也是以4个大学生的生活和感情作为主线描写的,内容也时而搞笑时而严肃,文中女孩子性格背景不一。
我想问,我的朋友这样写算是抄袭吗?
就是说,郭敬明写了四个女生,我的朋友也写了四个女生,背景都是大学,内容是那些惯有的爱恨纠葛,残酷青春,但描写的是另外一个与众不同的故事,只是描写的主要人物都是4个,背景同样是大学。
郭敬明描写的4个女生都是住校的,我朋友描写的4个人也是住校的。
郭敬明的小时代时而搞笑时而严肃,我朋友的文章也是时而搞笑时而令人皱眉,不过里面的情节和语句都是她自己创造的。
请问,这样算抄袭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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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5a3cf93f2b
2009-12-30 · 贡献了超过103个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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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当然不能算抄袭了,只能说一个类型的,算如有雷同、实属巧合型

  只要情节不要80%,甚至100%的雷同,别人都不能说你抄袭

  下面是百度上的关于抄袭的官方鉴定标准,你自己结合实际看看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权司[1999]第6号
  某某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第三、研究专著
  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与诉讼》,在中国学术界和司法界第一次对抄袭如何辨别进行了详细的实证分析。 作者调研了建国以来的所有音乐抄袭判例和法院判决标准,撰写了近3万字的歌曲抄袭攻防策略。
  包括以下六部分:(一) 抄袭纠纷的实证分析 ;(二)法院对歌曲抄袭的判断标准 ;(三)被诉抄袭者的有效抗辩 ;(四)被诉抄袭者的无效抗辩 ;(五)抄袭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 ;(六)被诉抄袭者的危机公关 。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257319.htm

匿名用户
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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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 毕竟是不同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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