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等朝代德法共治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汉唐等朝代德法共治的历史意义:由于统治者的至高无上,那么统治者的圣贤与否、道德人品的好坏就成为决定其实施“仁政”与“苛政”以及评判其为明君与暴君的重要因素。
从人类社会政治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道德教化的功能。只不过道德规范系统与哪种政治统治形式相结合,决定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不同,决定了道德和法律的结合方式、结合程度、结合效果的不同。
在“人治”政体形式下,由于统治者的至高无上,那么统治者的圣贤与否、道德人品的好坏就成为决定其实施“仁政”与“苛政”以及评判其为明君与暴君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政体形式下,清官意识、明君观念深入人心;“人治”常常表现为“德治”,以道德推论法律,道德意识高于法律意识,甚至用道德意识取代法律意识。
从表面上看,人治也有自己系统的政法制度作为支撑,道德教化与律法刑罚是相辅相成的;从实质上看,人治政体形式下的道德教化与律法刑罚不是有机统一的整体,而是各在治理国家的不同人群、不同方面分别起作用,根本上具有分裂、排斥的倾向。
它强化德治的意识冲淡法律的神圣,以便更好地为统治者随心所欲的统治服务,阻滞了社会通向民主、进步的道路。在我国政治制度发展史上,德治是与人治相联系的,人治与法治的两种政体形式的对立,常表述为德治与法治的对立。
如何做到德法共治:
本文侧重探讨在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怎样做到德治与法治的紧密结合。首先,在现今条件下,依法办事是对每一个中国公民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的法律从本质上讲也是保护广大人民利益的,从价值评价的角度上讲,它又具有最大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它是与社会主义道德基础相一致的“良法”。社会主义的法律是科学性与道德性的统一,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德法能够兼容,而且必须兼容,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先进性的体现。
其次,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的道德准则。法治是以消灭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别为前提的政法形式。法律具有神圣性、至上性和要求公民的普遍服从性,不允许有特殊的个人超越法律的制约。
社会主义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权,其法律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保障人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内涵。要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要立法公正,更重要的是执法公正。在我国,由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法律是与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相一致的,基本上保证了立法公正。
法律的公正,需要通过执法的公正来体现,要做到执法公正,不仅需要法律的支持,而且还必须有道德的保障,因为再好的法律也要通过具体的人来执行。我国经历了两千年的封建人治的统治,旧的因人而异的执法观念,“法、术、势”一体的变通的执法模式在民间还有遗毒存在。
现实中,那些不能做到依法办事、秉公执法的少数人,除个别法盲外,一般都是知法犯法、思想意识不健康、道德品质有问题的人。在当前,加强对政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是同等重要的。司法平等与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应该一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