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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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 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 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 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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