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遗失登报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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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营业执照遗失登报流程如下:
1、登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省份;进行用户信息登录,输入密码;
2、进入系统后,选择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点击添加,选择遗失的是正本或副本或两者皆是;
3、遗失营业执照后首先到所属工商部门办理遗失申报手续,然后按工商要求在报纸上登发遗失启事广告,登报三天后,凭登报广告,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补发手续,即完成营业执照遗失公示;
4、公示后将企业“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打印出来,携带资料到登记机关进行补办,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一)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
(二)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一)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二)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1、登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省份;进行用户信息登录,输入密码;
2、进入系统后,选择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点击添加,选择遗失的是正本或副本或两者皆是;
3、遗失营业执照后首先到所属工商部门办理遗失申报手续,然后按工商要求在报纸上登发遗失启事广告,登报三天后,凭登报广告,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补发手续,即完成营业执照遗失公示;
4、公示后将企业“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打印出来,携带资料到登记机关进行补办,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一)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
(二)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一)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二)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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